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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弟冒用去世哥哥名义抵押房产,法院判决合同不成立

弟弟冒用去世哥哥名义抵押房产,法院判决合同不成立

什么情况?小李在父亲去世后,想要继承一套房屋,结果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,这套房产竟然在父亲去世后被“父亲”抵押了——后查明,是自己叔叔冒用父亲的名义办理的房产抵押。小李把叔叔和抵押权人王某诉至法院。近日,海淀法院判决:抵押合同不成立。

弟弟冒用去世哥哥名义抵押房产,法院判决合同不成立
(图侵删)

小李诉称,其父于2018年5月经法院宣告死亡,父亲生前在海淀区有一套商品房,由自己继承。然而,2021年,小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,2019年3月有人冒充其父与王某签订《抵押合同》,以该房屋抵押借款200万元,并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等手续。经调取当时签约人的照片,合同是小李叔叔李某所签。

小李说,父亲去世后,叔叔李某控制了父亲的身份证、房产证、银行卡等,并冒名办理上述事宜。

王某也确认,签订抵押合同的整个过程都是李某办理。但王某认为,小李主张其父亲已经去世,但对此并无证据,宣告死亡并不等于真的死亡,也可能其父亲还在世,因此,涉案合同应当是成立的。

李某未到庭答辩。

法院指出,被宣告死亡的人,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。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,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,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。本案中,小李的父亲被宣告死亡,至本案审理时,未经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,因此,可认定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之日应视为小李父亲死亡的日期,自该日起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王某在此情况下,主张《抵押合同》及抵押登记有效,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在王某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小李父亲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,《抵押合同》欠缺合意,法院最终判决确认《抵押合同》不成立。

法官分析认为,冒用死者名义订立合同,不同于无权代理,尽管两者都有以他人名义签署合同的外观,但是无权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,明确告知了合同相对方自己的真实身份,只是没有获得代理权。而冒名人直接冒充他人身份,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,具有欺诈性质,冒名人并没有代理他人签署合同的意思表示。如果本案的冒名人在订立合同时如实向王某告知其真实身份,并表示系代理他人,进而以小李父亲名义签订合同,则该行为构成无权代理。同时,冒用死者名义签订的合同也不属于无权处分。无权处分,是指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法律上的处分行为。如果本案的冒名人订立合同时如实向王某告知了自己的身份,并以自己的名义与王某订立合同,则该行为构成无权处分。

本案中,《抵押合同》未成立,王某作为善意的合同相对方,可向冒名人李某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,实现权利救济。

另外,法官指出,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,冒用他人的身份证,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,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。如果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贷款,情节严重的,则可能触犯刑法,构成贷款诈骗罪。该案也提醒大家,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时,务必要核实清楚签订合同主体与出示的身份信息是否一致,尽到审慎注意义务,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。

来源:北京日报客户端

记者:高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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